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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学校某老师的犯罪事实清楚,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检查机关连公诉都没有,那真是天良何在!
同时,既然常某已以寻衅滋事罪获刑,那么这位老师的行为在教室当众殴打、***、谩骂算什么罪?而且,未成年人保***也不应该是一张白纸!
这位老师的各种罪行叠加数罪并罚应该不低于5年***吧?
法律面前***平等,常某己判刑,那这位打学生的老师也应判刑,殴打未成年人,且情节十分恶劣,给未成年儿童造成巨大的心理阴影,这种阴影有可能是一生的,支持家长***赔偿精神伤害及身体伤害费,公安机关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逮捕,彰显法律权威与公正
客观的说,没有在场,不了解实际情况,但首先殴打逼学生下跪的方式就是错误的。
我们不提倡现在的孩子做碰不得,说不得的“巨婴”,但绝对要讲究方式方法,记住“惩罚”的目的绝对不是以“殴打和损害自尊”来实现的,适当的“小惩罚”绝对有必要,否则孩子就没有敬畏之心,就没有对“错误”的正确理解和感受,但是这次的***,既然用“殴打”这个词,就说明处理太“过”了,“逼学生下跪”更是错误的方式,不过,如果睿智的父母***用这种方式就不会对孩子自尊有大的影响。
1月7日,据网友李女士反映,6岁女儿琪琪在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第一小学读一年级。12月31日下午,因午休作业未完成,被班主任廖某用带有齿钉的板子进行殴打,导致双侧臀部大面积淤青,至今住院治疗7天。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第一小学负责人表示,目前廖某已被停课,正在接受奉节县教委的调查。涉事老师则称:她不哭不躲,我以为板子不痛。
结合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的几点看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解释: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涉事老师用带齿钉的板子对学生进行长时间的殴打,造成学生臀部大面积淤青红肿,已经住院多日,涉事老师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她需要接受三年以下***或者拘役的处罚。
让我觉得很奇怪的是,一旦在学校里发生了一些伤害***,第一个站出来进行调查的往往都是当地的教育局或者教委。明明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为什么不是由警方和教育局一同出面进行调查呢?老师在法律面前,难道还有特权不成?
记者对涉事老师也进行了相关的***访,涉事老师咄咄逼人的态度令人感到遗憾,出了这么大的事情,她居然连一点反思和悔过都没有。明明都已经把别人家孩子打得住院了还觉得自己是冤枉的,是无辜的,而被打孩子的家长是因为某种故意在整她,令人感到可笑又感到遗憾。
学生没有按时完成作业,是应该有一定的惩罚,但不能使用暴力。
重庆的这个老师这么重地体罚学生,已经是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是违法行为。而且女童在从身体到心理上都受到创伤,以后恢复一定是漫长且艰难的。一年级的女生,没有及时完成作业,老师应该先了解情况,比如是不懂不会做,还是不知道有这么个作业(刚上小学的学生需要适应期)。如果明知道有作业却不完成,惩罚的方式可以让她多写一遍。使用暴力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对的,何况面对的是弱小的女童。
我作为同样是小学生的家长,我支持老师在孩子犯错的时候有一定惩罚,但不能动手打或者人身攻击。例如我家女儿早上老是赖床迟到,老师一般迟到不太厉害都不会批评。可是在我看来,孩子一星期迟到好几天,我怎么劝都不听,因为她自己认为老师反正都不管。有一天我直接给老师发短信,告诉她孩子会迟到,因为赖床,请她批评并罚她留堂补早读。老师也接受这样的方式,放学留她站在教室后面墙边读书半小时。从此再不敢赖床迟到。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里面的第八条如下: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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