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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公交司机 故意,重庆公交司机故意坠江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重庆 公交司机 故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重庆 公交司机 故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女乘客因一元钱掌掴公交司机被判四年,一巴掌换来四年牢狱,你怎么看?
  2. 重庆女子与丈夫发生口角,将趴在车头的丈夫撞死,庭上辩称“误将油门当刹车”,法庭:曾加速冲撞,判无期。你怎么看?

乘客因一元钱掌掴公交司机被判四年,一巴掌换来四年牢狱,你怎么看?

量刑四年和一巴掌有关系吗?判的是否过重?

举例~就好比开枪***,跟法官说我只是动了一下手指头,为什么要判刑一样,没TM道理,难道一个小动作就不能说明一个人主观犯罪??

重庆 公交司机 故意,重庆公交司机故意坠江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案明明就是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有关系好吧!既然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有关系,那咱们就来翻一翻这条刑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本案中女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掌摑驾驶员,虽然事发时只打了一巴掌,但是其行为能够造成的后果却很严重!例如下图中的公交车***现场,虽然图中的***与本案无关,但是大家都明白这一巴掌真的可能会变成图中的事故!

重庆 公交司机 故意,重庆公交司机故意坠江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重庆公交车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万幸没造成更严重的事故,否则四年都不止!

我支持***判决!

重庆 公交司机 故意,重庆公交司机故意坠江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女乘客因为一元钱掌掴公交车司机,因此被判四年,我只能说这位女乘客是活该。乘坐公交车时,有什么问题可以投诉,但绝不能在公交车司机开车时殴打公交车驾驶员,这是一种严重的危险行为,你知不知道,虽然你就是打了一巴掌,但是有可能引发的后果将有多么严重,公交车上的其他乘客,马路上行驶的车辆,路边行走的行人,都在你扇巴掌的一瞬间面临着生死。所以,这位女乘客用一巴掌换来了四年刑期,同时也是给那些脾气暴躁,喜欢在公交车上与驾驶员争吵的人一种警告。

有人或许说,一个巴掌换来四年刑期是不是判罚过重了。其实不然,对于现在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殴打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都属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这种罪应该看的不是犯罪过程,而是可能造成的后果。我们大家都知道,大多数城市的公交车都是在靠近人行道一侧的公交车道行驶,如果出现公交车失控,很有可能冲上人行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差不多10前吧,我所在的城市就发生过一起类似的交通事故,一辆下坡路的大货车因为刹车失灵,冲上了路边的公家车站点,冲进了旁边的食杂店,造成20多人伤亡,虽然不是公交车,但是公交车与大货车相似,都是车体重,车身长,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以前,我们在对待公交车上的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等行为时,重视度不够,对待这样的人大多***取说服教育的方式,最多不过是拘留个几天而已,特别是对待一些上了岁数的老人家更是一点办法都没有,让大家对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危害性认知不足,从而造成的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事情各地频发,并引发了多起恶***通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如今,一个巴掌换来四年刑期,哈尔滨抢夺方向盘被判六年,山东醉汉抢夺方向盘被判四年等案件的判罚,终于能让一些人认识到公交车上不是耍驴耍横的地方,也只有严酷的法律才能制止这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发生。

重庆女子与丈夫发生口角,将趴在车头的丈夫撞死,庭上辩称“误将油门当刹车”,法庭:曾加速冲撞,判无期。你怎么看?

犯罪的构成要素是四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又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故意又分为两个层次,大白话说第一个层次,就是希望积极行动达到的某种状态,另一个层次是我对结果的发生是持有放任的态度,就是我实施这个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但是我不管他发生也好,他不发生也好,她不管它,任其发展。而过失也有两种心理状态,一种是我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我没有遇见到而发发生了危害结果,也叫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我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我认为凭自己的能力和认知判断应该不会发生,可是最终还是发生了危害结果,这叫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两种过失的心理状态都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从嫌疑人的自辩中,称她是误把油门踩成刹车,她的自辩就是想从法律上认定她是过失,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在法律实践中,认定这个人的行为是不是故意?是不是过失?不仅是从他的口供或者笔录体现她当时的心理状态,也要从他的行为入手。在判决书中描述,她在撞击丈夫之前有明显的刹车及缓慢行驶的过程。足以说明他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我不管你是死是活。所以,在本案当中,它是一种放任的故意心理状态,是一种故意犯罪。从本案中还能引申到涉及到关于家庭财产分割的问题。下次再讲这种情况下的财产分割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重庆 公交司机 故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重庆 公交司机 故意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