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重庆公交小车责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重庆公交小车责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负不负责,目前情况下 取决于你碰到什么样的JC、检CG和法G了。
建议修法,加重对营运中司机侵害人的惩罚力度。同时,权威部门给出权威指导,将制止对司机的侵害行为明确为见义勇为行为。
唯如此,正能量方能汇聚,车上人的麻木才能减少,重庆的悲剧方能不再重演。
您认同我的看法吗?
主要还是法律不健全,无法保护见义勇为的个人,想要不犯罪的前提下,制止犯罪行为,按照我国法律非常困难,除非就是言语制止,她就停止抢夺方向盘了,按照她跟司机吵架的过程,相信言语制止基本不现实,那么如果用暴力手段制止会怎么样呢?那你可就倒大霉了!如果你站起来,一脚踹倒了这个女的,伤了的话,会被追究民事责任,最少赔偿几万块钱,如果一脚踹狠了,磕着哪个零部件,哪个边边角角死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初衷是见义勇为,为民除害,也会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少说判刑三年,哪怕最后被认定为没有主观恶意,情节不重,判缓刑处理,一个是免不了赔偿对方丧葬费什么的补偿金,另一个等待审判,看守所也能够你住半年,同时还会丢掉工作。即便你打伤她的情况并不重,或者只是推了一下,该女子可能直接躺地上不动了,就是讹诈你,你该怎么办?根据现实中的很多例子,警察的处理方式就是让你先给人家看病,然后调解处理,这你总要赔钱吧?不是现在人冷漠,实在是想扶不敢扶,想制止不敢制止,这些后顾之忧解决不了,这种事情不会是最后一次发生。
按目前的律师和法官释法观点,制止并打伤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乘客的其他人,肯定负上法律责任,并作出(巨额)赔偿。这个顾忌,恰恰是很多人变成观众的原因。
当前的很多律师、法官,从素质上讲,较为差极。甚至作出一些根本没有法律原则的判断或说辞,结果造成极端严重的后果。南京彭宇案的法官王皓,在审判席上,居然一句“不是你撞倒的,你为什么会去扶?”。他完全忽视了我国社会历来提倡扶老爱幼的传统教育,而且,这件事经网络传播后,各地均出现“扶不起”的罗生门。
本次***,也有律师作言,说什么公交司机,可以中途停车,再与那(恶妇)刘某理论。然而,公交公司有规定,不可以中途停车。而且,大桥上停车,对乘客造成很大危险。从这个情况看,这个律师,其思维与那个乘客刘某,毫无区别。
这个***,突出了当前法律的一些漏洞,造成部分律师、法官等都可能出现错误的判断。对广大群众,是否继续当观众,还是出手制止。都造成困感。
麻烦公知的爱狗人士出来…走两步。
事情是这样的:
4月22日清早,重庆市奉节县报国路小学一名二年级男生在上学途经夔门街道长岭村一乡村道路时,被一独居农户喂养的狗咬其颈部,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据说,现场惨不惹睹。小男孩被恶犬咬的体无完肤。[酷拽][酷拽]简直是人在路边走,祸从天上来。看到父母在现场撕心裂肺的痛苦,那场景,怎么不令人动容。只是可怜了父母,痛失爱子。[祈祷][祈祷]
狗将小学生咬死不光是刑拘,还必须重判重罚,但是,仅仅重判重罚是不解决问题的,那也是治表不治根的现象,想要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问题,就必须要从立法来保证,也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真正杜绝类似***的再次发生。
我以前也多次呼吁要对饲养宠物立法,尤其是对饲养狗的立法,其实要杜绝狗咬人的立法说起来也十分的简单,那就是对宠物主立下规矩:
一,外出遛狗无论狗大狗小一律强制性给狗戴上狗嘴罩。
二,外出遛狗无论狗大狗小一律要强制性牵绳。
违反上述二条的就以违反公共安全罪论处。
像狗咬死人的***发生就是违反了上述二条引发的,如果所有宠物主都能自觉做到这二条的,狗咬人***就再也不会发生了,但是,这一切还是要希望立法委的重视才行,只有全国颁布统一的法律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杜绝类似***的发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重庆公交小车责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重庆公交小车责任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tolarniaszczecin.com/post/1157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