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重庆公交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重庆公交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谢谢邀请!前几天济南公交车上一女子因座位辱骂掌掴一位小学生,受到了网友的强烈关注,网友们一边倒的对女子的行为进行了批判,被打小学生父母也选择了报警。终于事情有了新进展,警方发布了情况通报。
通报的主要内容是,涉事妇女李某某,50岁,患有精神疾病史,其家人进行了再三道歉,并且取得了被打学生家长的谅解,警方对李某及其家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成加强管理。
警方发布的通告一定是真实的,我们毋庸置疑,而且李某某的病史我们也认可,其实从***上的言行举止上也能看出一丝痕迹,只不过都是猜忌,不是事实。
***中,李某某开始声称“你为什么不给妈妈让坐?”。除此之外,强拉小学生,期间对小学生谩骂、扇脸。最后,还骂起了车里其他的小学生。
李某某被确认患有精神疾病,做出这种行为,我们予以理解,可是反过来又想一下,这位小学生招谁惹谁了?受到辱骂和掌掴,希望这件事没有给孩子带来心灵上的阴影。
作为李某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知道李某某有这方面的病史,就应该时刻有人陪伴在她身边,避免有无辜的人受到伤害!事情已经过去了,结果也不是大家想象的那样,其实社会上还是好人多啊。
这个处理结果,我们不能接受,不能以有***史就搪塞过去,因为其言行太过出格,已经突破了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底线。
***简介:3月22日,山东济南K19路车行驶至经六路营市东街站时,一个穿米色上衣的50岁李某上了车,并迅速站在一个小学生旁边,站了大概只有5秒就开始撕扯小学生,小学生并没有争执,给她让了座位,然而,这位大妈还是举手打了小学生,并不停辱骂,还扔他的了书包,持续了大约10分钟,大妈还扬言:我砸死你。
期间,李某不停其他乘客的劝阻,对其他乘客一并辱骂!最后,在司机选择报警的情况下,李某乘机下车!
而后李某被传唤,而后李某家属再三向受害者及其家属道歉!受害者给予原谅!而警方最后通报,该女子犯有***史!
首先,涉事人员只是有***史,仅此不能说明问题。
***也是分类的,她属于哪一种,是长期的还是间隙性的?如果是长期的,家人怎么就能让她出来了呢?如果是间隙性的,当时她耍泼时,到底有没有发病?从当时情况来看,她正常的很,没有人能看出来她是有病的人。
正常精神有病的人,总是有些症状的。我估计当时,这是没有碰到更狠的,当司机选择报警的情况下,才知道怕了,乘机下了车!因此,我认为她不过就50岁的人,也没有多老,哪来的理由要求让座;即使有***,我也不相信就那么巧就发作了。
其次,处理太轻不足以平民愤,不能让这么一个“疯子”逍遥法外。
看她就是欺软怕硬之流,从上车开始,就找个弱小的小学生下手,而不敢去找其他人挑衅。此人出手比较狠,动作蛮横,语言粗鄙,众人指出她的错误后,还不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给广大群众,尤其是这名小学生的心理造成严重伤害,一定要严肃处理,给大家一个交待。要做鉴定,看当时到底有没有发病?如果没有发病,该拘留的要拘留,让她受到教训与惩罚,才不会有下次害人之心。
最后,我还是想说,我们不能老是以精神问题、年纪大为借口,怀有仁慈之心,让他们一再突破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底线,给他人带来无休止的伤害。这个社会总要有法必依,不能总是人情大于法,让伤害一直延续。
近年来,关于***的违法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不少施暴者违法后,当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时,往往一纸***证明,使其摆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使得***已经成了施暴者的保护伞。因为***人的特殊性,这类案件不仅让司法机关审理难,也让人民群众感到更加缺乏安全感,对社会治安稳定和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对于济南女子公交车上辱骂掌掴小学生***已经不想多说什么了。道歉、原谅、批评,看似圆满的解决并不能掩盖群众心中的愤怒。
我国法律对于在发病期且无法辩认自己行为的***人的行为是不惩治的,但是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作为监护人的除外)。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然而,面对如此之多的***案件,我们不仅要问一句,他们的监护人在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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